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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计财〔20101

 

关于上报林业系统生产用油统计情况的通知

 

各市林业局、厅直属有关单位:

最近,财政部、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发布了《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建[2009]1007号)。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范要求,为全面摸清和准确掌握全省国有林业企业、林场、苗圃2009年林业用油量情况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政策,从更好地服务基层出发,积极为国有林业企业、林场和苗圃谋发展,高度重视本次国有林业用油量的调查审核与统计上报工作,立即组织对本地区的国有林业企业、国有林场、国有苗圃2009年用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统计,确保准确全面统计,不多报、不漏报、不错报。

二、每个国有林业企业、国有林场、国有苗圃要按照附表1所列的事项,实事求是地逐一填写,并在所填报的调查表上注明填表人姓名,由单位负责人签字,加盖单位盖章予以确认后,上报直接主管的林业部门。

三、各市、县(市、区)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市、县(市、区)内的各国有林业企业、国有林场、国有苗圃填报的用油情况,认真加以审核和汇总,并按附表2进行填写和上报。

四、各地和各单位所填报的林业用油量调查表及其数据,经审核确定后,将作为发放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数据,并接受林业、财政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。   

五、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将本市范围内的市直属国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、各县(市、区)汇总后,连同本地区各国有林业企业、国有林场、国有苗圃所填报的各调查表,须在201025日前报送省林业厅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,同时以电子邮件发送到yeying@ahly.gov.cn;联系电话:0551-2633672(传真);联系人:叶英。

 

     附件:1、全省国有林业企业、林场、苗圃2009年林业用油量调查表;

          2、市、县(市、区)国有林业企业、林场、苗圃2009年林业用油量调查汇总表

 

 

 

OO年一月十九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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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词燃油  统计 

  安徽省林业厅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119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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