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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认真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

确权发证阶段整改完善工作的通知

 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林业局:

当前,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处于确权发证基本结束,配套改革全面启动的关键时期,各地正在组织开展集体林权确权发证阶段检查验收活动。但从各地自查、省级检查验收以及省政府督查情况看,个别地方林改工作不深入不到位,在纠纷调处、实地勘界、确权发证、建档归档等关键环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,影响了林改工作整体推进。为巩固扩大主体改革成果,加快配套改革进程,现就确权发证阶段整改完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:

一、掀起学习宣传新热潮,全面落实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。各地要结合实际,制定周密详细的宣传方案,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,采取多种形式,迅速掀起学习宣传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新热潮,将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上来。通过编印宣传册、政策问答、报刊专栏、广播、电视、标语等形式,广泛宣传林改意义和作用,宣传林改的典型和做法,把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化为林改的实际行动,使林改政策家喻户晓,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关心林改、支持林改、参与林改的良好氛围。

二、把握核心,确立农民林地承包经营主体地位。林业“三定”时已到户的自留山、责任山稳定不变,通过实地勘界确权,发证到户。林改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,凡能均山到户的,尽量均山到户。对不宜均山到户,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少量集体林地,须经过民主决策,转换经营机制,提高经营效果,并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收益的大部分落实到农户。对林改前流转过度,导致林改时农民无山可分,通过协商,可采取预期分山等有效方式,将未到期的林地提前预分给无山或少山的农民,落实林地家庭承包政策。勘界确权重在到户,各地到户率指标要达到80%以上。同时,尽量避免联户发证,确因人均林地面积过小、不能分户经营的,由联户各户书面申请,方可联户发证。

三、建立机制,妥善处理林权纠纷。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,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,但局部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。由林业“三定”时界限不清、档案不全以及国有与集体、村组之间,多次行政区划调整,兴办乡村林场,林权流转等因素,导致林权纠纷相当突出,必须引起足够重视。要制定措施,加大力度,妥善调处,维护林区稳定。坚持以“民间协商,行政调解”为主的原则,尊重历史,注重依据,有理有据,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,争取多数群众拥护和支持,妥善化解林权纠纷。要根据林业“三定”后人口变化情况,解决好“均山不均”问题;尊重林农意愿,落实好乡村林场经营问题;妥善处理好林改前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面积过大,期限过长,价格过低,群众意见大的问题;坚决制止侵占、蚕食国有林地现象,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;进一步完善手续,规范操作,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决策权和监督权,特别关注林改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。

四、集中精力,认真做好林权档案整理归档工作。在林改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林地勘界记录、林地申请登记材料、林改文件、图表、声像、数据以及村组表决公示结果等形式的原始凭证,是林农拥有生产资料和今后加强林权管理的法律依据。各地要按收集完整、整理规范、保管安全、利用方便的要求,加强指导,组织培训,落实措施,切实加强林权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。山区县要建立三套完整的林权档案,分别存入县林业、档案部门和乡(镇)林业站;丘陵、平原县要有二套完整的林权档案,分别存入林业、档案部门。同时,建立电子档案。

五、加强领导,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。在改革的关键阶段,要进一步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,确保人员不减少,精力不转移、力量不分散、标准不降低、工作不走样。各地要在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工作中,检查林改政策落实到位情况,强化改革质量。同时结合自查验收,全面系统地对前一段工作进行一次“回头看”,认真总结经验,针对发现的问题,落实整改责任,提出整改措施,尽快补充完善,确保确权发证工作质量和成效。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,再接再厉,不失时机地推动配套改革。通过落实相关配套政策,创新集体林业体制机制,形成比较健全的现代林业发展支持保护制度和社会化服务体系,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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